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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须知
[发布日期: 2009-09-0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26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获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务费用,并可以从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即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一、法律援助的依据
在南京市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依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及2005年1月起施行的《南京市对困难群体实行法律援助的实施细则》。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所申请援助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遇到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
3、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8、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而请求赔偿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0、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11、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而要求解除或变更收养、监护关系的;
12、因被刑事立案侦查、起诉或者刑事自诉需要咨询、辩护、代理的。

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代理;
4、法律咨询。 五、经济困难标准

五、经济困难标准
1、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的;
2、申请人因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灾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的。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1)、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2)、农村“五保”对象;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六、法律援助的申请
1、哪些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为申请援助事项的当事人。
(2)、申请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申请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申请应当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1)、因一般民事、行政案件(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给付或者赔偿义务的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因仲裁、诉讼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因刑事案件或刑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法律援助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正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3、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4、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输援助事务的。
   

八、法律援助的实施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3、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事实相关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或者安排本机构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属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信法完成援助事项,维护受援人利益。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2、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3、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4、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不报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九、法律援助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十、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3、决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在法律援助中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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