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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 2009-09-0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20
一、申请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申请办理公证的为公证申请人。
二、受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受理:
1、公证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公证书用途;
3、公证文书名称;
4、证明材料明细;
5、申请日期;
6、表格要求的其它内容;
7、公证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指印。
三、审查
1、公证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审查:收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2、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查:收存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文件、任职证明书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审查:收存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有代理权资格证明、文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应当审查、收存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人员认为公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备或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
四、审批
公证事项受理后,公证机构对符合《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不予承认办理公证情形的,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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