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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承诺
[发布日期: 2009-09-08 ]  本文已被浏览过 403

一、文明礼貌,热情接待,对当事人有问必答,决不推诿。
二、坚持依法办证,公开办证程序,统一收费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不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礼金和馈赠。
四、一般公证事项,内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齐备的,在受理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重大、疑难公证,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亦可当日出证。
五、办理公证一般不超过3次往返。第一次接待,公证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办证所需的各项材料和手续;第二次到公证处交齐所有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次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六、坚持便民服务,对老人办理遗嘱公证的,实行预约登记;对烈属、伤残军人、孤寡老人、社会救助人员、特困企业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按规定减免收费。
七、因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过错,造成撤销公证书的,退还公证费;如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对当事人的投诉,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九、有诺必行,取信于民,真诚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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