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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关区为帮教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日期: 2010-05-21 ]  本文已被浏览过 76
    2009年6月12日岑某刑满释放,本想改过自新回家好好生活,可到家后,发现自己唯一一套住宅被丈夫偷偷转让给了继子。岑某担心继子如将来不让其居住,自己必将无家可归,岑某多次要求继子返还自己的房产均遭拒绝,2010年5月向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岑某与侯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侯某有一个儿子已经成年,结婚后夫妻关系十分融洽。位于下关区新河一村房屋原系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有住房,2008年7月15日,岑某与侯某共同出资,以侯某名义购买了该房。
    2008年2月26日,岑某因犯罪被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后即被交付执行。2008年9月9日,在岑某服刑期间,侯某未征得岑某同意,擅自将新河一村房屋出售给自己儿子,致岑某财产权益受损。
    援助律师认为,新河一村房屋系岑某与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侯某无权独自处分。继子明知该房属于岑某与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侯某无权独自处分。侯某在岑某服刑期间,擅自转让岑某共有的房屋,侵害了岑某作为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援助中心于当日受理了岑某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正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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