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某是四川省江油市人,曾在汶川地震中受灾,家庭非常困难。2010年3月28日,霞某来到下关热河南路某工地打工。3月31日,霞某在打石头时,一头栽倒在地受伤,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工地已全部垫付医疗费用,但对其它赔偿费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且用工方拒绝申报工伤。霞某向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了解到,用工单位没有和其签订劳动合同,霞某也不能提供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办案难度较大。考虑到霞某来自地震灾区,自然灾害无情,人间有情,不能让灾区民工再次受灾,为灾区农民工维权责无旁贷。援助中心简化受理程序,并指派经验丰富律师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受指派后,立即着手开展工作,了解案情准备材料,书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并于5月11日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劳动关系证明不足,劳动局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考虑到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时间可能较长,超过一年将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故要求劳动局开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后该局出具了补正告知书。
2010年5月12日,援助中心就该案开了一次案情分析会,梳理案情后,要求承办律师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再申报工伤认定。5月13日,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受理不到十日,工地迫于压力,提出庭外和解。后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支付了全部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