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孙某到下关环卫所工作,工作十分辛苦。2007年7月19日孙某在清扫三汊河路段时,被施某驾驶混凝土运输车撞伤,造成孙某双眼视神经挫伤、脑震荡、颅脑外伤。
8月5日孙某亲属到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援助律师接待咨询后认为,孙某受伤时属工作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孙某理应享受工伤待遇。因孙某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无法直接申报工伤,承办律师于次日代理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拟在确认劳动关系后申报工伤。
9月16日下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孙某和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孙某伤残四级。评级后孙某感觉环卫所赔偿过低,申请劳动仲裁,援助律师参与仲裁委员会主持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环卫所于2010年5月前一次性支付孙某各项工伤赔偿25.13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