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推进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社区居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社区、和谐下关,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制定了《南京市下关区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司法局成立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统筹领导、监督协调工作。
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由区司法局人员组成。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结对服务社区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区司法局具体负责。
律师事务所要求调整结对服务社区的,由律师事务所向区司法局申请, 区司法局审查同意后作出调整,通知有关单位。
律师事务所要求调整结对服务社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与社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履行协议书情况等资料。
第四条 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应由律师事务所与结对服务的街道办事处签订《“法律进社区”服务协议书》,双方按照服务协议书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工作。
“法律进社区”应做到:一是在社区内有专为律师办公的地点;二是有专门联系人;三是有制度;四是有宣传资料。
第五条 律师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时,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佩带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证。法律服务联系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台牌应当标明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联系电话。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证和工作台牌应当登载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照片。
法律服务联系卡、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证、工作台牌和门牌标识由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式样,由律师事务所与服务社区协商制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根据社区的社情民意,不断更新、完善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加强工作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力求为社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时,应当做好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的参谋和顾问,为其开展政务工作、政务活动提供法律帮助。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所签协议开展无偿法律服务时,应当做到热情周到、勤勉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结对社区合理的法律服务要求。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所签协议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并给予适当优惠,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违规进行风险代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群体性敏感案(事)件时,应当在当地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事)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进社区”工作时,应当处理好与“法律进社区”活动宗旨冲突及利益冲突问题。律师事务所在社区法律服务过程中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皆为社区成员的,不应再接受该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和仲裁。
第十二条 律师参与社区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遵守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服务社区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程、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等情况反馈给区“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便及时掌握和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属于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法律进社区”工作业务指导,制订有关业务指南,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在必要时可以确定一个社区为重点联系单位,重点支持、指导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的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健康持续开展。
第十六条 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考核小组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根据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工作的考核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10月26日起实施。